人身意外保障及人身意外附加医疗保障说明【40万(含)以下】
向您提供的商业保障服务,将由已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公司提供。中智将根据合同约定,作为保险投保人为您的利益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订立保险服务协议、办理投保手续。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保险公司
人身意外保障说明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1.1投保范围
凡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特定团体1投保本保险。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 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特定团体成员及该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 父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22 版)合同 ”是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 起本主合同生效,若投保人指定生效日期的,以指定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联系方式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联系方式中一种或多种途径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5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申请解除本主合同时不为自然人,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
如果您申请解除本主合同时为自然人,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6保险合同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主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3) 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建议。
2.4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4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5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该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6乘以本主合同被保险人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我们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同类伤残不应重复评定: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我们按其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给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5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 的机动车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2、跳伞、 攀岩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14、摔跤、武术比赛15 、
特技表演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 动;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过敏或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 生组织《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7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以及以上 原因的并发症。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2.6 其他免责条款
除“2.5 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 款,详见“2.4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4.2 职业或工种变 更”、“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及
部分“脚注释义”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三、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本主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该被保险人本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专业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残疾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
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保险费的支付和职业变更
4.1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为基础。您需要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4.2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将退还变更前后未满期保险费18差额部分;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将增收变更前后未满期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 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有权终止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您或被保险人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五、其他事项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3被保险人变动
(1) 您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增加被保险人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我们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日期在附贴批单上载明;
(2) 若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我们收到您的书面通知之日的 24 时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本主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已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不再退还任何费用。若您要求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通知之前,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您要求减少之日零时起终止。
5.4事故鉴定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残疾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的,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5.5争议处理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需与我们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选择仲裁但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条上述第(2)种方式处理争议。附表:
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表
伤残程度等级 | 给付比例 |
1 级 | 100% |
2 级 | 90% |
3 级 | 80% |
4 级 | 70% |
5 级 | 60% |
6 级 | 50% |
7 级 | 40% |
8 级 | 30% |
9 级 | 20% |
10 级 | 10% |
释义:
1 特定团体: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2 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3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具体等于:净保费×(1-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其中,净保费=保险费×(1-25%),保 险单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4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本合 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 后发生的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5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
6 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本主合同各项保险责任中,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按附表《伤 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表》所示。
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 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 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没有取得有效行驶证。
11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 轮式车辆。
12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3 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4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5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 对抗性比赛。
16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17 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8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未到期天数÷保险单总保障天数。
人身意外附加医疗保障说明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保险公司。
1.1投保范围
凡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特定团体(见释义 6.1)投保本保险。特定团体属于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
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特定团体成员及该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作为被
保险人。
1.2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需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
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
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 准。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
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不为自然人,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如果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为自然人,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6保险合同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3)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
(4)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4)事故并在医院(见释义 6.5)进行治疗,我们就
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 6.6)支
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
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
按剩余部分的 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
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
后,按剩余部分的 100%给付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
(2)投保时被保险人没有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
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 100 元免
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 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
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
按剩余部分的 100%给付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
对于不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
我们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
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
对于上述各项保险金,若该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 工
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按上述约定的赔偿
范围、给付比例及基本保险金额计 算并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
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得的任何补偿后的余额。
2.4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0)的机动车(见释义6.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 6.12)、跳伞、 攀岩(见释义 6.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6.14)、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5)、特技表演(见释义6.16)、赛马、赛车等 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过敏或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 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见释义 6.17)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以及以上原因的并发症;
(12)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视力矫正或安装假眼、安装假肢及其 他附属品;
(13)椎间盘疾患(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椎体滑脱、椎体不稳、椎管狭窄等类型);
(14)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2.5其他免责条款
除“2.4 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2.3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4.3 职业或工种 变更”、“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及
部分“释义”中标注突出的字体 内容。
三、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该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
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出院小结、
门急诊病例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4)医院出具的住院或门诊发生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
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
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保险费的支付和职业变更
4.1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为基础。您需要在投保时一次性交
清保险费。
4.2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
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将退还变更前后未满期保险费(见释义6.18)差额部分;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
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将增收变更前后未满期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
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有权终止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
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
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5.3被保险人变动
(1)您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经我们审核同意增加
被保险人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我们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日期在附贴批
单上载明。
(2)若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我们收到
您的书面通知之日的 24 时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本附加合同
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已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不再退还任何费用。若您要求减少
被保险人的日期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通知之前,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您要求减
少之日零时起终止。
六、释义
6.1特定团体
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6.2有效身份证件
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
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6.3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具体等于:保险费×未到期天数÷保险单总保障天数×75%
6.4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本
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6.5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公
立医院的特需部、国际部、干部病房、国际医疗中心和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
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 构。
6.6基本医疗保险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
项目,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保障项目。
6.7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
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 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8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
驶。
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6.10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11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
作业的轮式车辆。
6.12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6.13攀岩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6.14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
其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6.15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
对抗性比赛。
6.16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6.17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
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6.18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费×未到期天数÷保险单总保障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