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大病救助(重大疾病)保障说明
向您提供的商业保障服务,将由已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公司提供。中智将根据合同约定,作为保险投保人为您的利益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订立保险服务协议、办理投保手续。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保险公司。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1.1投保范围
凡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特定团体 (见释义 6.1)投保本保险。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 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特定团体成员及该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 父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2021修订)合同”是主险合同, 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若投保人指定生效日期的,以指定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 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联系方式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联系方式中一种或多种途径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5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申请解除本主合同时不为自然人,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
如果您申请解除本主合同时为自然人,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见释义 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6保险合同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主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3) 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主合同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3保险责任
本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 (含) 内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 (见释义 6.4) 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见释义 6.5) 或轻症疾病 (见释义 6.6) (如同时投保轻症疾病时,无论一类或两类), 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这 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见释义 6.7) 事故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无等待期。
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续保本主合同的同一责任时,该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无等待期。
新增被保险人或新增保险责任的等待期按本主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起始日期开始计算。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基本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主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大疾病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2.4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8);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1)的机动车 (见释义6.12) ;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13);
(9)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6.15)。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2.5其他免责条款
除“2.4 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2.3 保险责任”的“等待期”、“3.2 保险事故通知”、“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性别错误”及“6.6 重大疾病”“6.7轻症疾病”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三、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保险金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并须附与诊断相关的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检查诊断报告、血液检查或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 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为基础。您需要在投保时一次性交
清保险费。
4.2续保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您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后可续保本主合同。
五、其他事项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3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和性别在投保文
件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 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被保险人变动
(1) 您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增加被保险人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我们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日期在批单上载明;
(2) 若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我们收到您
的书面通知之日的 24 时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本主合同下该被
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见释义6.16);已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不再退还任何费用。若您要求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通知之前,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自您要求减少之日零时起终止。
5.5事故鉴定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5.6争议处理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 需与我们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选择仲裁但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条上述第(2)种方式处理争议。
六、释义
6.1特定团体
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6.2有效身份证件
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
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6.3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
的那部分金额。
具体等于: 净保费×未到期天数÷保险单总保障天数,本产品净保费= 保险费×(1-25%)。
6.4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 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 事临床工作三
年以上。
6.5重大疾病
指保险责任生效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以下所述疾病、疾病状
态或手术的。
下列定义中第一项至第二十八项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 布的《重大疾
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重度疾病的疾病种类及定义。
(一)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释义6.17)(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 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 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释义6.18)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 (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 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 TNM分期(见释义6.19)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 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 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 (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
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 以上肢体(见释义6.20)肌力(见释义6.21)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见释义6.2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释义 6.23) 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
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
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五)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 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
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
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七)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 (良性肿瘤) 、1 (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 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
(十)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 双耳失聪-3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释义6.24) 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 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四) 双目失明-3 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五)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
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十六)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 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心功能状态分级 (见释义 6.25) 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 (含)以上。
(二十二)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 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二十三) 语言能力丧失-3 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二十四)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L;9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 /L;9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 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 )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 )<50mmHg。
(二十七)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二十八)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6.6轻症疾病
指保险责任生效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以下所述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的。
下列定义中第一项至第三项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轻度疾病的疾病种类及定义。
(一) 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 下列六项之一:
(1) 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见释义 6.26 甲状腺癌的TNM 分期);
(2) TNM 分期为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 (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二)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 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 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 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 升高不在保障范围 内。
(三)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6.7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6.8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
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9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11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没有取得有效行驶证。
6.12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 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14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
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6.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第十次修订版 (ICD-10)确定。
6.16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费×未到期天数÷保险单总保障天数。
6.17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6.18《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 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 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 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 0 代表良性肿瘤; 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 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 (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 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6.19 TNM分期
TNM 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 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 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 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 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 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6.20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6.21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6.2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 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6.2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6.25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 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 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 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 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 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 状。
Ⅳ级: 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6.26甲状腺癌的TNM分期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 》也采用 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 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 :无肿瘤证据
pT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 :肿瘤2~4cm
pT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 :侵犯椎前筋膜, 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 :无肿瘤证据
pT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 :肿瘤2~4cm
pT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pT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 :进展期病变
pT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 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 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 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 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 :无远处转移
M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 龄。
6.27 保险人增加的重大疾病类型
(二十九)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180日以上。
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三十)严重的1型糖尿病
严重的1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三十一)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仅限于女性)
该类疾病保障仅限于女性。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
(三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仅限于女性)
该类疾病保障仅限于女性。
该类疾病是指一种自身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个:
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光敏感;
③口鼻腔黏膜溃疡;
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1或溶血性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个:
①抗dsDNA抗体阳性;
②抗Sm抗体阳性;
③抗核抗体阳性;
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C3低于正常值。
(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30ml。
(三十三)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的Ⅳ级),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