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无忧保障说明

向您提供的商业保障服务,将由已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公司提供。中智将根据合同约定,作为保险投保人为您的利益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订立保险服务协议、办理投保手续。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保险公司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1.1投保范围

凡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特定团体(见释义 6.1) 投保本保险。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 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特定团体成员及该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 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团体一年定期寿险合 同”是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 起本主合同生效,若投保人指定生效日期的,以指定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 协议。

1.5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联系方式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联系方式中一种或多种途径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申请解除本主合同时不为自然人,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如果您申请解除本主合同时为自然人,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见释义 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7保险合同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主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3)  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 1 年。

2.4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4)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5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见释义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释义 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8)的机动车(见释义 6.9);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

发生上述第(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2.6其他免责条款

除“2.5 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3.2 保险事故通知”、“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 龄性别错误”及部分“释义”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三、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为基础。您需要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我们按照极短期保险费 (见释义6.10)收取保险费。

五、其他事项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3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文件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被保险人变动

(1) 您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增加被保险人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我们对该新 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日期在附贴批单上载明;

(2) 若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我们收到您的书面通知之日的 24 时起,我们对该被保 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本主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已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不再退还任何费用。若您要求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通知之前,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您要求减少之日零时起终止。

5.5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的, 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 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5.6争议处理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需与我们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选择仲裁但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条上述第(2)种方式处理争议。

六、释义

6.1特定团体

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6.2有效身份证件

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6.3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具体等于:保险费×未到期天数÷保险单总保障天数×75%

6.4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6.5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6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6.8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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