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无忧保障说明
向您提供的商业保障服务,将由已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公司提供。中智将根据合同约定,作为保险投保人为您的利益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订立保险服务协议、办理投保手续。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保险公司。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 投保范围
凡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特定团体1投保本 保险。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 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 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特定团体成员及该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 父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保险(2022 版)合同 ”是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 单上载明。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 起本主合同生效,若投保人指定生效日期的,以指定生效日期为合同生 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 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 内容。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 我们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或其他投保 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 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联系方式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联系方式中一种或多种途径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5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申请解除本主合同时不为自然人,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 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
如果您申请解除本主合同时为自然人,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 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6保险合同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主合同的约定解除合 同;
(3) 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下各被保险人名下各类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分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建议。
对于以下各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其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分别为:
-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4,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客运民航班机的机舱至其再次返回客运民航班机的机舱期间,不属于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 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轨道交通工具5 ,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 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轨道交通工具至其再次返回轨道交通工具的期间,不属于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6 ,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踏上客运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客运轮船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客运轮船至其再次返回客运轮船的期间,不属于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 营运汽车7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属于营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 非营运汽车8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为被保险人每次驾驶或 乘坐符合上述标准的非营运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汽车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汽车车厢的期间,不属于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2.4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选择的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 害保险责任(以下所称交通工具均指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意外伤 残保险金: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9遭受意外伤害10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11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该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12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同类交通工具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后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我们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类伤残不应重复评定: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本公司对某类交通工具累计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以该事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给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2.5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6 的机动车1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8、跳伞、 攀岩19、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20、摔跤、武术比赛21 、特技表演2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23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1)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12)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轮船、营运汽车。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2.6其他免责条款
除“2.5 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及部分“脚注释义”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三、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保险金受益人
交通工具意外伤 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本主合同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该被保险人本人。
交通工具意外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交通工具意外伤 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专业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残疾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4)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交通工具意外身 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3.6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合同的保险费计算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您需要在投 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五、其他事项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5.3被保险人变动
(1)您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增加被保险人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我们对该新 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日期在附贴批单上载明;
(2)若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我们收到您的书面通知之日的 24 时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本主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24 ;已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不再退还任何费用。 若您要求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通知之前,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您要求减少之日零时起终止。
5.4事故鉴定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残疾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的,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5.5争议处理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需与我们协议选定仲裁委员。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选择仲裁但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条上述第 (2)种方式处理争议。
释义:
1、特定团体: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2、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 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3、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具体等于:净保费×(1-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其中,净保费=保险费×(1-25%),保 险单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4、客运民航班机:指领有营运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飞机。
5、轨道交通工具:指领有营运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 的铁路火车、地铁列车、城市轻轨列车以及磁悬浮列车。
6、 客运轮船:指领有营运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轮船及轮渡。
7、营运汽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网约车,不包括租赁汽车和共享汽车。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5)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网约车辆和驾驶员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
8、非营运汽车:包含单位公务、商务用车和私家车,具体定义如下:
(1)单位公务、商务用车:本主合同所指公务、商务用车为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所拥有的合 法的以执行公务、商务为目的的非货运汽车;
(2)私家车指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
a)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b)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的非商业盈利性用途的车辆;
c)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d)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e)车主为自然人;
f)上述车辆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私家车范畴;
g)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
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及农用车辆、租赁汽车和共享汽车。
9、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或与其他物体碰撞。
10、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本合 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 后发生的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1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12、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本主合同各项保险责任中,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按附表《伤 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表》所示。
13、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 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4、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6、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没有取得有效行驶证。
17、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8、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9、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20、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21、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 对抗性比赛。
22、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23、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24、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未到期天数÷保险单总保障天数。
附表:
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表
伤残程度等级 | 给付比例 |
1 级 | 100% |
2 级 | 90% |
3 级 | 80% |
4 级 | 70% |
5 级 | 60% |
6 级 | 50% |
7 级 | 40% |
8 级 | 30% |
9 级 | 20% |
10 级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