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社保中心关于调整补缴业务流程的通知

辖区内各参保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北京市社保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经办系统补缴模块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补缴业务流程通知如下:

一、 缴费方式
医疗补缴业务已从月报中剥离,缴费方式取消“托收”方式。单位若办理补缴业务,需采取支票、现金、刷卡方式完成。

二、 补缴时间
1、单位申报月报补缴(单位月报还欠),该类业务改为全月办理,每月15日前可采取支票、现金、刷卡方式缴费;每月15日后采取现金、刷卡方式缴费(现金缴费需在当日15:00前)。

2、当月月报再收款(当月月报欠缴,生成退票数据后需二次收款),缴费时间为每月13日—20日,13日—15日可采取支票、现金、刷卡方式缴费;16—20日采取现金、刷卡方式缴费(现金缴费需在当日15:00前)。四险月报再收款需预约取号后,在经办大厅一层收缴部办理数据转财务后方可到财务柜台办理缴费手续。

3、单位申报个人补缴,需预约取号后在经办大厅一层收缴部办理,每月5日—15日可采取支票、现金、刷卡方式缴费;16日—25日采取现金、刷卡方式缴费(现金缴费需在当日15:00前)。

4、各参保单位务必于每月27日前将各险种费用缴齐,以避免因延误缴费时间而加收滞纳金。

三、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在办理补缴业务的当天,必须到财务柜台办理交费手续。当天未办理交费手续的,补缴业务将被取消。如确需补缴的,应按照相应流程重新办理。
2、因四险、医疗账户不同,故采取支票方式进行补缴的单位需携带两张支票分别办理四险、医疗交费手续。
3、为确保参保职工及参保单位利益,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补差款项的正常划款,建议各参保单位账户应留足余额,避免出现欠费。

四、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朝阳区社保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