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发【2010】239号)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京社保发【2010】48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一、 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
二、 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
三、 填写《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见附件)、补缴明细表(表四两份)、补缴汇总表(表五三份);
四、 如果补缴历史缴费年度的,需参保单位携带行政部门(保险科)的相关批件以及补缴明细表(表四两份)、补缴汇总表(表五三份),即可办理补缴。
本操作办法自2010年11月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