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情况下,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1)劳动者以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是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包括企业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企业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企业由于依法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而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2.企业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需要,而且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不能低于法律规定。
3.员工因严重违纪、严重失职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解除合同,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不需要。
4.员工医疗期满,企业在解除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需要。
5.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补偿金到底如何计算?
答:需要,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但是如果企业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并不是全国所有地方都可以按上述操作执行,天津市有地方性的特殊规定。根据《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65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照2007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举例来说: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为:2004年3月4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此种情况下,除天津外的地区,应按2008年1月1日后的年限计算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即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在天津地区,按照上述规定,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2008年1月1日前支付4个月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后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共计应当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6.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指的是什么?
答:“分段计算”是指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
1)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不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计算;
2)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不分段计算,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7.目前,北京地区经济补偿金的免税金额是多少?
答:目前在北京地区,经济补偿金免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2012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2677元的3倍即188031元执行。
8. 目前,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情况下支付的经济补偿,不属于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中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照规定应该与工资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指:企业在改组、改制、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以及因其他原因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退个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退职费(指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费)。
3)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4)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5)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