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护

1.晚婚的年龄是多少?
答:女员工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员工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2.晚育的年龄是多少?
答: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3.北京地区,女员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实务操作中,如由男方享受晚育奖励假,女方应当提供其单位出具的该女方放弃晚育奖励假由男方享受的证明文件。

4.北京地区,流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2012年4月28日(含)起,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在实务操作中,如员工申请流产假,也需要向公司提供相应的医院证明。

5.哺乳期是多长时间?每天哺乳的时间有多长?
答:哺乳期从婴儿出生至婴儿满一周岁。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6.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能降低工资待遇吗?
答:不能。但在实务操作中,除产假期间外,员工有义务正常提供劳动。如员工请病假或事假的,公司仍可以扣除相应的工资。

7.怀孕女员工的产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吗?
答:算工作时间。在实务操作中,为避免员工滥用产检时间,公司可以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如需要,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向公司提交《产科门诊保健手册》。

8.北京地区,男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有陪产假吗?
答:目前,北京地区对男员工陪产假未做规定。在实务操作中,要看客户的内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关于男员工陪产假的规定,如果有,则要按照客户的规定执行。

9.女职工三期期间,企业能调整工作岗位吗? 
答:在如下两种情况时,企业可以调整三期女工的工作岗位:
(1)与女职工就变更工作岗位达成一致的。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应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
(2)有证据证明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

10. 女职工三期期间,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如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6条及39条的情形时,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1.女职工三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如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顺延至其法定情形消失为止。

12.女职工怀孕期间生病,计入医疗期吗?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除产前15天的休假可以算作产假外,女职工其他时间的病假将计入医疗期。如公司没有特别约定,生病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员工所在地医疗期待遇发放。

13.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有权利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处理?
答: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享受产假,但是在产假期间公司可以不支付工资。并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14、女职工怀孕,公司是否有权利要求员工去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检?
答:如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且女职工也签字同意遵照执行,则公司可以要求女职工进行相应的复检,否则员工有权利拒绝公司的复检要求。

15、员工依法享受产假后,是否还有权利享受年休假?
答:仍然可以享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产假期间不记入带薪年休假。

16、没有缴纳或无法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谁承担?
答:由员工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17、女职工三期期间,除基本工资外,与业绩挂钩的奖金金额是否可以降低?
答:可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不得降低工资,对于奖金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奖金的多少则要看员工在三期期间的工作业绩。对于业绩不佳的员工,公司可以降低其奖金金额。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也要看公司与劳动者对于奖金是如何约定的,如奖金为固定金额或仅与员工的出勤天数有关,则即便员工在产假期间没有出勤,也应当按照出勤对待,支付全额奖金。

18、北京和上海地区对于产前假和延长哺乳假的规定有哪些?实务操作中,在哪些情况下,员工可以申请这些假期?
答:北京地区相关政策如下:
产前假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

延长哺乳期政策: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实务操作中,对于产前假及延长哺乳期政策,除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提到的部分外,北京地区并没有出台更加具体的规定,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上海地区相关政策如下:
产前假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延长哺乳期政策: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三次的,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的婴儿。

产前假、延长哺乳假的工资标准: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若女职工请哺乳假超过6个半月的,其超出部分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工资性收入是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

实务操作中,产前假及延长哺乳期都是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享受的,即大部分情况下这三类假期员工可否享受,完全由公司自主决定,但以下两类情况除外:“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